資產評估法的名稱應修改
以“資產評估法”作為法律名稱不科學、不準確、不合理,應當將其改為估價師法或估價法,條文中的資產評估一詞均應改為估價。理由如下:
一是,“資產評估”(Asset Appraisal)這個詞在國際上很少使用,國際上一般直接稱為“Valuation”或“Appraisal”,即估價。國外很少有叫資產評估的公司,基本上沒有叫資產評估的協會,沒有叫資產評估的國際組織,也沒有叫資產評估的法律。
二是,資產的范疇較窄,涵蓋不了所有的估價對象,許多估價對象并不屬于資產。
三是,“資產評估”在我國已有特指,即是指目前財政部主管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如果用資產評估統包其他估價專業,那么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就可以從事土地估價、房地產估價等所有的評估業務,而土地和房地產估價人員及機構卻只能從事自己專業內的評估業務,這將會進一步在不同估價專業之間挑起爭端、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四是,如果叫資產評估法,現在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就要更名,否則《資產評估法(草案)》所稱的注冊評估師就會與注冊資產評估師混淆,或者使人誤以為注冊資產評估師什么都能評,導致更大的混亂。由于有了萬能的資產評估師,評估沒有了專業性,評估結果必然不能科學合理,這對估價委托人和社會也是極大的不負責任。
五是,從國內外專業服務方面的立法來看,一般是以人員資格名稱來命名的,如《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執業醫師法》。從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也沒有我們現在要立的這種資產評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