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建法〔2013〕13號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時間:2013-07-18
各區縣人民政府,亦莊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住房租賃管理,維護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號發布,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修訂)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市規劃委會同市衛生局等相關部門,就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房出租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所指居住面積,是指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承租房屋間數、居住面積、居住人數等情況,并且明確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出租人應當確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承租人違反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并報告相關行政部門。
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承租人未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房屋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應依法開展房屋租賃經紀業務,不得為違反本規定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經紀服務,不得參與或者教唆他人參與違反本規定的租賃行為。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法查處,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住宅物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自我管理。業主大會應根據本規定及時修訂和完善管理規約,增加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相關租賃限制條款。明確違反管理規約出租、轉租房屋并嚴重影響相鄰房屋業主正常居住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出租人及時終止租賃行為;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租賃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要強化服務意識,積極配合基層管理服務站和相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出租登記和租賃合同備案工作,對發現的違規租賃行為要及時書面報告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部門并存檔備查。
六、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房屋租賃綜合治理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由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派出所、基層管理服務站、居(村)民委員會及相關行政部門共同參與,加強出租房屋登記管理,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賬,完善房屋租賃巡檢、發現與報告機制,實現對房屋租賃的動態監管。
七、建立綜合治理機制。各相關行政部門要按照自身職責任務,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加強聯動,形成合力,加強對違規租賃行為的綜合治理,確保各項措施得到落實。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違反出租房屋面積標準限制條件和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隱患房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綜合治理。
公安部門應對出租房屋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以及當事人不配合執法檢查等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規劃建筑性質不明確的,予以明確。
八、各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要將房屋租賃治理納入日常管理工作,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執法查處工作。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13年7月1日